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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点击:755 发布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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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办公、技术用房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保障、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第四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确有需要的,也可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选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活动进行监督。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模式分为直接代建和委托代建两种。直接代建由组织实施机构作为代建单位,委托代建由组织实施机构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以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代建方式;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代建单位自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开始,到组织项目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建的代建方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两方签订《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条 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按照全过程造价咨询实施,相关费用在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确定代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代建单位不得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用地、拆迁报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四)委托代建单位办理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园林、用电、市政公用设施接用及施工等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六)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七)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确定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

(三)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五)负责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工作;

(六)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办理投资计划、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及施工等报批手续;

(七)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采购主要材料、设备,并组织施工;

(八)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九)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十)协助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实行建设实施代建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勘察、初步设计等单位;

(二)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报批等工作;

(三)负责自施工图审查开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单位的确定及施工图限额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四)至(十一)或(五)至(十一)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模式和代建方式;

(二)确定委托代建模式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

(三)组织签订《代建合同》;

(四)对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应的代建方式,负责本办法第十四条或第十六条工作;

(五)审核委托代建模式代建单位资金使用申请。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初选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并报市政府确定。

项目代建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确定,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的项目,在批准时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确定实行代建制后,组织实施机构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模式和代建方式,并函告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 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机构依法依规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采用的代建模式,在代建项目或代建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机构组织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依法实施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投资控制限额。因技术、地质、政策调整或者物价上涨等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移交使用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代建单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保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由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的70%由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其余项目建设管理费由使用单位使用。

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计取。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为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为项目建设管理费的70%,其余项目建设管理费由使用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将土地、拆迁等费用拨付使用单位,将其他建设资金拨付代建单位。

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将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图审查之前所需支付的土地、拆迁、文物、环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勘察、设计等费用,拨付使用单位,将其他建设资金拨付代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采用直接代建模式的应专账核算,采用委托代建模式的应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使用资金,由组织实施机构直接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使用资金,代建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使用申请报组织实施机构审核,组织实施机构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使用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决算投资不超概算且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省优质工程奖或中州杯的,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的2倍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奖励比例在代建合同或施工合同中约定。

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中支出,代建项目不得因奖励资金超过项目总概算。

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经代建单位申请、组织实施机构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奖励资金拨付代建单位使用;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经施工单位申请、组织实施机构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奖励资金拨付施工单位使用。

第三十三条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代建单位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代建活动中,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影响项目建设或者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22〕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确定代建单位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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